高校教师“预告辞职权”的司法适用疑难和立法完善——兼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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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夫美 徐宜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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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理工大学,河南 焦作 4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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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赋予高校教师享有预告辞职权,但又允许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对预告辞职权进行限制。预告辞职权制度作为授权性法律规定,不应通过约定的形式被限制或撤销。但基于公益优先原则,特定条件下,个人权利应让位于社会公益。结合条例实施以来的司法适用现状和高校人才流动的实际,分析认为30天的预告期设置过于单一,立法应对约定的合理限度设置底线式保护,将约定的范围界定在公益保护的必要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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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告辞职权 预告期 公益优先 权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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