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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预告辞职权”的司法适用疑难和立法完善——兼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
作者姓名:张夫美  徐宜可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河南 焦作 454000
摘    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赋予高校教师享有预告辞职权,但又允许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对预告辞职权进行限制。预告辞职权制度作为授权性法律规定,不应通过约定的形式被限制或撤销。但基于公益优先原则,特定条件下,个人权利应让位于社会公益。结合条例实施以来的司法适用现状和高校人才流动的实际,分析认为30天的预告期设置过于单一,立法应对约定的合理限度设置底线式保护,将约定的范围界定在公益保护的必要性上。

关 键 词:预告辞职权  预告期  公益优先  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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