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权利递嬗的历史逻辑中,生存权像普罗透斯的脸一样展现了不同的侧面和属性。作为原初事实的生存,首先表现为道德权利的外观镜像。其后,生存获得了权利表达并荷载于社会契约和抽象的人而具体化为自由权形态,为法治框架下的国家配戴了消极义务的鞍辔。然而,历史时域凸显出生存权的自由权形态具有局限性以及政治共同体因应于社会问题时的捉襟见肘,进而催生了生存权的社会权属性并赋予了国家主动保障的积极义务,最终在不同的法律位阶和地域层面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生存权,即生存权实现了制度性权利下和而不同的旨趣。这一演变打破了主流的权利二分法,表明了生存权主题的历史性和地域性,彰显了生存权在传统法学范式及其转型上的基石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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