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适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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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奚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适用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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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奚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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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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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南京师范大学青年人才培育项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090926)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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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则。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优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相应优先,但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一般来说可以扩张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然而,如相对人的利益涉及社会公益时则持有人利益并不当然优先;而其利益的优先也不构成对其他相对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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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公司 利益相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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