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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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爱,梁志文.论专利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J].政治与法律,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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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爱 梁志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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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首大学法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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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专利法信息披露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066)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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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专利法第60条确立的专利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通常被视为行政裁决。相比法院而言,由地方各级专利行政机关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合法性并不充分,盖因其并不具有足够强大的专业知识和裁决效率。从专利法的立法演变来看,立法者也并不希望将专利行政机关建成为专利法院。因此,合理的制度选择既不是将责令停止侵权作为行政裁决,也不是将它作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改造为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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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行政机关 责令停止侵权 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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