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辨思——我国民法典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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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翠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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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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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格是罗马法对自然人身份的确定,权利能力是德国法对团体身份的确定,民事主体没有身份性,其意义在于控制和归属。这三个概念都是一种法律技术工具。我国民法理论及立法应当放弃人格和权利能力概念,由民事主体取代。民事主体是现代私法对人的经济生活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的预定。该预定应当以人性为基础,以激励和约束为其内在核心动力,构造多元化、开放式的民事主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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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 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 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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