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量物侵害分类及容忍义务 |
| |
作者姓名: | 董安生 施允丹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摘 要: | 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我国《物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以及容忍义务做出了规定,并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了划分,但仅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划分,对判断是否成立容忍义务是不够的,必须根据不同标准对不可量物侵害提出新的学理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分析对于不同种类的侵害所负的不同的容忍义务。
|
关 键 词: | 不可量物 不可量物侵害的分类 容忍义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