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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规范衔接与适用——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
引用本文:孙振.新刑诉法下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规范衔接与适用——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3(4):49-51.
作者姓名:孙振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为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该条规定相对原则简单,有必要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文作出进一步诠释与解读:在主体上应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收集的证据与行政机关等同,纪检机关收集证据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移送证据需提供合法性说明;对"等证据材料"的范围界定应包括当事人无异议及符合法定条件的言词证据,但最高检规则囊括鉴定意见的做法值得商榷。在具体程序方面,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非法取得的行政证据也应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予以排除。

关 键 词:行政机关  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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