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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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大政发[2015]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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