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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摘    要:<正>筑府发[2015]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5]32号)精神,为扎实开展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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