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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政府令第137号、第144号和温政办〔2014〕101号文件的决定
摘    要:<正>温政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法制办《对温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4〕5号)和《对〈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备案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5〕4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3个文件作部分修改。一、《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第二十四条"电梯维保单位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维保工作,其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保单位兼职。"修改为:"电梯维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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