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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摘    要:<正>大政发2015]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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