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解读 |
| |
引用本文: | 贾鸾.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解读[J].中国监察,2006(18). |
| |
作者姓名: | 贾鸾 |
| |
摘 要: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5条至第18条规定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可以追溯到战争年代,建国以后这一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都强调,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应该说,这个时期党内实行的“报告制度”,仍是一项工作制度,尚未成为专门的监督制度。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