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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诈骗行为之定性分析
引用本文:倪伯萍.民事诉讼诈骗行为之定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7).
作者姓名:倪伯萍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文认为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既不能一概以诈骗罪追究,也不宜仅以手段行为触犯的妨害司法罪的相应罪名定罪,更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目的、侵害对象、损害结果等,按照刑法的规定作不同的定性;同时,为进一步体现诉讼诈骗行为的特征,建议立法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

关 键 词:诉讼诈骗  定性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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