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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被判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
作者姓名:李正
摘    要:为逃避交费,在收费站将收费员撞成重伤后逃逸.最后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逃费而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张永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被其撞伤的收费站收费员,也就是此案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卢某经济损失其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关 键 词:收费员  撞伤  终审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  刑事裁定  有期徒刑  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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