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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受贿罪中“监临主司”的主体地位
引用本文:周景阳.唐代受贿罪中“监临主司”的主体地位[J].法制博览,2013(2):89+88.
作者姓名:周景阳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摘    要:唐代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规定具有鲜明的特点。唐律中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直接管理、监督责任的"监临主司",并在法定刑上加重处罚。普通官吏不是受贿罪的主要主体,处罚也相对较轻。明律中的受贿罪则不再特别强调"监临主司",而是对所有官员不加区分地定罪量刑,实际上加重了对普通官吏受贿罪的处罚。通过唐明律的比较可以看出,唐代立法者对于官员受贿罪的打击是有区别的,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宽严适当。

关 键 词:唐律  受贿  犯罪主体  监临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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