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受贿罪中“监临主司”的主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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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景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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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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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代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规定具有鲜明的特点。唐律中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直接管理、监督责任的监临主司,并在法定刑上加重处罚。普通官吏不是受贿罪的主要主体,处罚也相对较轻。明律中的受贿罪则不再特别强调监临主司,而是对所有官员不加区分地定罪量刑,实际上加重了对普通官吏受贿罪的处罚。通过唐明律的比较可以看出,唐代立法者对于官员受贿罪的打击是有区别的,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宽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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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律 受贿 犯罪主体 监临主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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