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形态特征的思考──兼议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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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鸿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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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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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诉讼证据则是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它是整个司法活动尤其是诉讼活动的核心。确切地说,案件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取舍和利用,完全依附对证据形态特征的认识和把握。“证据形态特征”之说,并无先例,但笔者深感它植根于我们司法理论和实践之中。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置留且与客观事实相符的物化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客观存在的原始性,反映了证据形态的现实特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存在于世,并能以原始的、最初形态为人们感觉感知、为人们所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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