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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村民”应当改为“选民”
引用本文:
陈丽平.法律中的“村民”应当改为“选民”[J].公民导刊,2006(5):52-52.
作者姓名:
陈丽平
摘 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第二类法律项目,属在法律草案或立法时机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案。据了解,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国村民自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国际研
关 键 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草案
选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
应当
国际研讨会
立法计划
立法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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