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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援朝无军籍工资制人员病、伤、残、亡优抚暂行办法
摘 要: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抗美援朝,已入朝鲜境内工作的各种无军籍工资制人员(至于参加抗美援朝工作而未入朝者,则按部队中一般无军籍工资制人员的有关待遇规定处理)。二、各项优抚待遇规定:、甲、医疗待遇规定:1.凡伤、病人员,应由部队负责或转介绍到地方医院进行医疗,住院所需之一切费用(包括伙食、被服在内,按医院伤病员标准),均由所在医院负责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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