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某软件公司委派职工张某到A公司负责本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合同。其间,张某因工作失误泄露了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回到软件公司后,软件公司向张某送达了一份文件,内容为:张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泄露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9600元。张某和软件公司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两案合并裁决,裁定张某支付软件公司培训费9600元,软件公司支付张某有关工资和未休婚嫁的工资补偿合计4045元。双方对此裁决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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