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实行永佃权法律制度初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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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全江.农村土地经营实行永佃权法律制度初论[J].河北法学,19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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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全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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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永佃权的涵义 永佃权是传统民法中物权的一个概念。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只承认所有权,不承认物权,因而永佃权就无人问津。《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种形势大为改观。《民法通则》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物权”概念,但其内容实际上承认了物权。因此,对于永佃权的研究,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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