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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续)
摘    要: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  证券公司  证券业务  国务院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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