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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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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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锦西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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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刑诉法第156条自施行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这既有法条本身的问题,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难。本文试作分析。一、法律条文规定含糊,司法解释有悖立法本意按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实施交付执行的似乎是人民法院,但该法条只规定了“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而没有明确被执行的罪犯由谁交付。如果按照该条“对于……罪犯,应由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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