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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素
作者姓名:张青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之际,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素,涉及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违法阻却事由的主观意识和行为人的禁止错误,均值得探讨。主观过错不仅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必备要件,而且主观过错应由行政机关证明。对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不必考虑行为人的正当化意识。法律责任应受禁止错误影响,应根据能否避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修法应将故意或过失作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必备要件,明确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不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禁止错误减免处罚。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过错  故意  过失  违法阻却  禁止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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