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高空抛掷物和高空坠落物致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的"连坐式"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在逻辑上陷入困境,其根因是高空抛(坠)物受害人侵权赔偿存在尖锐的潜在矛盾:侵权责任法的"侵权人—受害人"二元思维决定了必须要先查明侵权人才能填补损害,而损害填补社会化要求在无法查明侵权人时依然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相形之下,社会法上的社会补偿具有受害人权利本位、及时便捷、补偿合理、成本低廉等诸多优势,可成为受害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在刑事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建成之前,为了填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以专项维修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构建统一的高空抛(坠)物受害人社会补偿基金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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