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将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依据、行使权限等权力规约问题带入公众视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国家紧急权力"启动条件的严格限定及《戒严法》规范内容无法统摄"国家紧急权力"的全部内涵、《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体系不能对"国家紧急权力"实现"通约"约束的法律现状,表明现行法律体系对"国家紧急权力"约束无力。以"专门法"的形式构建"国家紧急权力"的法内规范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专门法"为支撑,以其他相关法律为依托,构建"国家紧急权力"的法外规范约束体系。共同形成对"国家紧急权力"规范约束完整的法治逻辑样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体系对"国家紧急权力"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规范缺失,为"国家紧急权力"行使指挥权、决策权、动员权提供法律依据,为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实现对"国家紧急权力"行使的依法监督,提升"国家紧急权力"的"治权"功效,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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