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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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