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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扬言炸毁房屋的行为定性
作者姓名:杨隽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不满双流县人民法院对其位于双流县籍田镇北街107号的一处房产的拍卖评估价格,于2013年8月17日晚,用炸药、柴油、尿素、锯末、导火线和雷管等材料自制一疑似爆炸物。2013年8月18日10时许,张某某携该疑似爆炸物乘车到达籍田镇北街107号房屋二楼,向其家人、住在该处的租住户及楼下茶

关 键 词:籍田镇  评估价格  危害公共安全  爆炸罪  扰乱社会秩序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未遂  主观故意  定罪处罚  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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