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案名:唐某某与孟某、贵州大学占有物返还纠纷抗诉案 主题:因单位分房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
作者姓名:金绍静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正【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受诉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汉族,女,贵州大学教师,住贵州省贵阳市三民东路43号5单元1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某,女,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人民医院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安云路8号2栋1单元12号被申请人:贵州大学(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所地:贵阳花溪

关 键 词:上诉人  受诉法院  大学教师  被申请人  所有权人  房屋产权证  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  住所地  不予受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