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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工作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以王某伪造印章犯罪为例
作者姓名:卜向敏  范慧媛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正[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男,1964年生,无业;犯罪嫌疑人王某,女,1989年生,无业。2013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购买了电脑、打印机、钢印机等制作假证的设备以及大量假公章、印模、证书封皮、空白内页等材料,在自己住处——南京市鼓楼区教工新村7幢1单元702室从事制作假证的犯罪行为。同期,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他人建立了办理假证的网站,并张贴办证小广告招揽生意,再通过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等制作假证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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