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庭审笔录补正形式,发表书面辩论意见的情况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多有发生。当事人在全盘了解对方当事人“底牌”和法官裁判思维的基础上,可以更为全面、准确发表辩论意见,而法官也需要以此辅助裁判观点和理由的形成。因此,以庭审笔录补正形式发表最终书面辩论意见,成为了法官和当事人“合谋共赢”的产物。从民事诉讼法理上看,该做法对辩论原则、庭审实质化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产生了很大冲击。这与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尚未有效形成、庭审笔录法律定位不清和庭审笔录补正缺乏法律约束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应当强化庭审实质性,明确庭审笔录的法律定位,对庭审笔录补正进行有效约束,杜绝庭审笔录补正形式的书面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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