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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性同意年龄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引用本文:苏雄华,冉芳芳.我国刑法性同意年龄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3(4):102-111.
作者姓名:苏雄华  冉芳芳
作者单位:1.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2. 江西理工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幼女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研究”(18XFX006);
摘    要:法律拟制性同意能力的征表为性同意年龄。我国《刑法》将完全无性同意能力的年龄上限设定为14周岁,这与当下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不匹配,也与未成年人的国际保护趋势相悖。与此同时,《刑法》将性同意能力二分为完全有和完全无两种状态,这种分法也有违客观规律,忽视了部分性同意能力的客观状态和具体类型,因为性同意能力在客观上呈现出完全有、部分有和完全无的三种状态。据此,应提高《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且将性同意能力进行两类三分,即对于性交活动,将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6周岁(不含)以下,将具有部分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6~18周岁,将具有完全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8(含)周岁以上。考虑到猥亵行为和聚众淫乱性质难以认定,则更应当认定17(不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此类活动中对任何人都不具备性同意能力,17~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类活动只具有部分性同意能力,18(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可能具有完全性同意能力。

关 键 词:幼女年龄  性同意年龄  性同意能力  部分性同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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