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争议及理论回应 |
| |
作者姓名: | 郭小冬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1BFX210)“生态环境修复公私法责任协同研究”; |
| |
摘 要: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途径。由于缺乏基础理论与制度规范的支持,相关的司法实践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尽管是借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简单结合。现有的“一条两款”难以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适用的需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需要厘清四对基础关系,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内”与“等外”、检察机关与其他起诉主体、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增加法律供给的同时,检察机关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保持谦抑与克制,实际提起的诉讼应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并应考虑诉的必要性。
|
关 键 词: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诉的必要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