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行为出罪理据的法教义学分析 |
| |
作者姓名: | 袁韬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 |
摘 要: | 犯罪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不能客观归罪又不能主观归罪。醉驾行为的出罪也应当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展开,醉驾行为的出罪理据主要包含五个方面。一是欠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驾驶行为、驾驶工具和驾驶道路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不符合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驾驶员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的,也不构成犯罪。三是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正当行为,应当出罪。四是情节显著轻微而适用“但书”条款出罪。五是行为超过追诉时效而出罪。
|
关 键 词: | 醉驾 危险驾驶罪 出罪 法教义学 非犯罪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