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数据产权是经济学和法学学科交叉背景下的复合问题,面临着学科逻辑范式的冲突以及效率与权利(益)的本位偏异,这也是数据产权研究分歧不断的原因所在。从分歧的起点出发重新寻找数据产权问题的共识域,发现以利益均衡为连接点,平衡效率、人权、公共三重价值取向,才能实现数据产权的规范性整合。传统“个人—企业”二元主体的类型化标准无法有效回应数据产权的复杂场景和利益冲突,应当构建起“数据属性—主体类型”的复合分类标准与“阻断触发”的分阶段判断要素相结合的“2+1”数据产权分类架构。同时,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数据框架性产权的法律弱保护与均衡约束,相应设定产权实现的负担条件和边界限度,以数据使用权利的适度扩张与激励相容促进多主体数据产权联结,以数据收益公共产品化与数据课税推动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进而实现数据产权的最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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