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敬折狱”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影响 |
| |
引用本文: | 王剑波,宋磊.“哀敬折狱”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影响[J].方圆,2023(24):68-69. |
| |
作者姓名: | 王剑波 宋磊 |
| |
作者单位: | 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 河北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正>建立在浓厚人文精神基础上的“哀敬折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刑罚的严酷,使冰冷的法律有了温度“哀敬折狱”语出《尚书·吕刑》,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理念。“哀”有怜悯之意,“敬”有敬慎之意,“折狱”指断案,即司法官断案要心怀悲悯之心。其产生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初年,当时的“明德慎罚”思想中已经蕴含了“哀敬折狱”的主要内容。在一些地方出土的青铜器铭文记载的案例中经常有审判者以各种情由宽宥犯罪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