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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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济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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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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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诉机关在审查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时,一般采用对案件刑事部分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而对民事部分仅作程序上的审查。有的同志认为对民事部分的审查是法官的职责,而非检察机关审查的范围,所以在审查案件时完全放弃对这一部分的审阅,甚至在有条件审查时也告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诉状交到法院去,因此在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的法庭上,公诉人对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不发表意见,放弃了部分法律监督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完全相同?检察机关需不需要审查?若需要审查又该如何审查方无越权之嫌?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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