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谋利禁止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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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克态.论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谋利禁止的义务[J].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3(1):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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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克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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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教研室,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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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判例法上认定公司机会有三个标准:1.利益或期待标准。2.经营范围标准。3.公平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公司可以就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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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董事 禁止义务 公司机会 公司法 利益标准 经营范围 公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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