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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谋利禁止的义务
引用本文:马克态.论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谋利禁止的义务[J].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3(1):23-24.
作者姓名:马克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教研室,北京100088
摘    要:美国判例法上认定公司机会有三个标准:1.利益或期待标准。2.经营范围标准。3.公平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公司可以就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应予完善。

关 键 词:董事  禁止义务  公司机会  公司法  利益标准  经营范围  公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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