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团体性利益表达主体的发展状况、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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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兴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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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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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博士)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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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利益表达主体是利益主体提出自身要求的角色扮演者,分为个人性和团体性两种类型。现阶段我国团体性利益表达主体在国家政治系统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主体缺失、传统主体表达功能相对衰落、主体自身不完善及活动规范性不足等问题。究其原因,与我国正处于利益急剧多元化阶段、传统利益平衡理论影响以及相关法制性规制不足有关。消解这些问题,应该健全传统的团体性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表达功能,加强公民结社权利的行使,促进利益主体自身建设,并对其利益表达活动加以规范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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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益表达主体 功能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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