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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摘    要:(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的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特此公告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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