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弃权后可否另选他人应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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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尚娟.法律对弃权后可否另选他人应明确规定[J].法治与社会,2020(4):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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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尚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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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弃权后可否另选他人,1988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这一询问,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写票投票注意事项为参照答复:"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否决一名候选人。"此后各届全国人大会议的选举办法均规定:"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职位的选举权利后,不宜再对此职位行使另选权利;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候选人的选举权利,不等于放弃另选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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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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