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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迟延加倍利息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作者姓名:邹明宇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人》
摘    要:债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以下简称迟延加倍利息),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但又以惩罚为主的特点。若赋予其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将会使其他普通债权人对该惩罚性债权承担责任,从而违反了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

关 键 词:清偿顺序  依职权  惩罚性  普通债权人  破产程序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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