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及其主体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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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李曼.刑事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及其主体完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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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李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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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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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司法解释是我国目前法律解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刑法的在实践中的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不少学者主张废除刑事司法解释,但从目前我国法律现状来说是不可行的。但是刑事司法解释主体是否应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一个颇有争议问题,无论从法律基础还是现实基础来讲都不应将最高检纳入刑事司法解释的权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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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司法解释 检察权 司法权 |
文章编号: | 1008-4053(2006)011-0040-02 |
修稿时间: | 2006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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