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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负担约定不构成撤销拍卖的理由
作者姓名:郑哲  齐培君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拍卖不动产中约定与过户有关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做法,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31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买受人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的,不予支持。

关 键 词:网络司法拍卖  买受人  税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不动产  竞买人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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