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玩忽职守罪浅析
作者姓名:张智勇
摘    要:<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了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外,一是主观方面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就是说,出于故意的不构成此罪,与职务无关的过失也不构成此罪;二是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必须是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的损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根据上述特征,我们对贵州省一九八四年以来,检察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