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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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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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布日期 ]2 0 0 4 9 2 [类 别 ]行政法·司法行政[施行日期 ]2 0 0 4 9 2[文 (令 )号 ]第 92号令[同时修改法规 ]2 0 0 2年《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华的执业活动 ,维护我国涉外仲裁活动和法律服务秩序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将《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当认定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中国法律事务”行为的第 (四 )项 ,修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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