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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摘    要:(1991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新疆雏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领取临时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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