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行公司退市监管无论在监管理念还是制度构造方面均存在问题 ,采行主体主义监管思维 ,动辄吊照的退市监管方式损害了公司的基本人权 ,背离了企业维持原则 ,是一种社会成本高昂的选择。市场退出应更多体现公司自治 ,退市监管权的设置应保持一定节制。现行立法和监管机关对企业强制退市关注过多 ,自愿退市关注不够。公司退市监管政策应当坚持企业维持原则 ,改采行为主义模式 ,在具体制度构造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限制行政主体关闭公司的权力、慎用退市处罚、取消“登记证一本主义”。同时 ,应重新配置监管权力 ,将部分监管权转移到法院 ,并重整退市程序 ,降低退市成本、采行营业执照托管制和依职权注销登记制、区别企业类型和规模设置退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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