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案件中的采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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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希伦,吴金泉.房地产案件中的采光问题[J].法律适用,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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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希伦 吴金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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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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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地产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是指房地产相邻各方应当相互为他方从室外采进适度光源(主要是指自然光即日照)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对于采光问题,除民法通则第83条所做的原则性规定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有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各地基本上是处于摸索、探讨阶段。笔者就自己的审判实践,谈一下粗知拙见。一、从自然地理角度讲,地理纬度、气候条件不同,则建筑日照标准也不同。如前苏联提出建筑物夏季不少于4-5小时日照,春秋季不少于1-l.5小时日照;德国则规定,所有居住面积每年应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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