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案有两个值得令人关注的问题.第一,作为鉴定方法,应当选用安全尽可能没有创伤、风险的方法.如果鉴定方法本身就存在对人体有创伤、危害,应当禁止使用.法庭启动鉴定程序,就是因为案件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请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予以分析和判断,鉴定行为不能在原有损害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致害因素,如果鉴定方法一旦造成人体危害,不但不能明确被鉴定人原有的损害是什么,而且新造成的损害后果有谁承担责任,难以明确,这将使得法律纠纷的处理更加艰难.事实上在鉴定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情况,如采取损害、破坏的办法就可以一目了然,真相大白,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不会这样做.比如,患者疑自己的肾脏被切除了,如果鉴定机构实施剖腹手术,就可以弄清楚是原手术切除肾脏,还是发生了肾脏萎缩;消费者怀疑自己购买的商品不能经受外力撞击,如果鉴定人员直接实施外力撞击实验,就可以判断该商品能够经受多大的外力.本案卫生行政机关在判断患者卵巢是否被切除的问题上选用了腹腔镜手术探查,虽然腹腔镜手术风险小,但并不等于风险为零,试想一下,如果手术发生了意外或者其他并发症,其后果由谁承担,是患者,还是被告医院、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腹腔镜手术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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